国赔案指令重审后十年未开庭?当事人阅卷后发现律师早已代办
过去十年,榆林商人党培旺一直在为他公司的一起国家赔偿案奔走。直到2025年2月,党培旺才发现陕西高院将这起案件指令重审后,榆林中院已经开庭审结,但他的律师并未告知他这一情况。
2013年,因为一起先予执行裁定违法案件,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由该院赔偿党培旺的榆林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231740元。2014年1月,榆林中院维持了上述赔偿决定。之后,宏达公司向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2014年12月,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指令榆林中院重审该案。

陕西高院指令榆林中院重审该国家赔偿案
党培旺告诉澎湃新闻,陕西高院指令重审后,就再没有动静了,“我还多次给相关部门投诉榆林中院,但也没有结果。”2025年2月,党培旺委托一位北京律师代理此案,律师阅卷后发现,此案已于2016年审结。这一次赔偿多了1.7万元,但与宏达公司主张的400余万元赔偿相去甚远。
党培旺表示,他既不知开庭一事,更没见过赔偿决定书,执行款亦分文未见。党培旺电话与当年的代理律师张某某沟通,张某某起初再三表示不知情,后又改口称“想起来了,参加过这个开庭”,并称党培旺也知情。
日前,党培旺已向榆林市司法局书面投诉张某某,并准备向陕西高院提起申诉。
指令重审的国赔案
党培旺曾是榆林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3年,该公司卷入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作出一份先予执行裁定,裁定宏达公司一在建项目停工。
2004年,榆阳区法院上述裁定被撤销。宏达公司因上述裁定停工三百多天。
此后,宏达公司以停工造成损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金额400余万元。2009年,陕西高院作出裁定,确认前述榆阳区法院先予执行裁定违法,并确定宏达公司可向榆阳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2013年,榆阳区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该院一次性赔偿宏达公司231740元。由于赔偿决定和申请金额差距悬殊,宏达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榆林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2014年1月,榆林中院审理后维持了榆阳区法院的赔偿决定。
此后,宏达公司向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2014年12月,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榆林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决定指令榆林中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党培旺介绍,案件发回榆林中院后,就再无进展。为此,他还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但也没有结果。2025年2月,党培旺委托北京一位律师代理此案。该律师到榆林中院阅卷后发现,前述国家赔偿案已于2016年审结。
案卷材料显示,陕西高院将上述国家赔偿案指令重审后,榆林中院于2015年8月27日曾举行听证,曾任宏达公司代理律师的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在听证传票送达回证上签字代收。
听证笔录显示,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与听证并主张申请赔偿403余万元。
2016年8月8日,榆林中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由榆阳区法院一次性赔偿宏达公司249545.15元。较此前榆阳区法院的赔偿决定,多了17805.15元。
2016年12月7日,张某某代宏达公司签收了榆林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送达回证显示,重审后的赔偿决定书由律师张某某代取
已向司法局投诉律师
国家赔偿再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表显示,宏达公司国家赔偿案结案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结案方式为撤销原赔偿决定,赔偿249545.15元;结案标的为0元。
党培旺表示,从案卷材料看,宏达公司的国赔案已经审结,但公司及他自己并未收到任何赔偿款项。
党培旺提供的他与张某某的通话录音显示,2月18日,党培旺与张某某多次电话沟通此事,张某某起初再三否认,后又承认知道此事,并称通知过党培旺。
在党培旺将案卷材料拍照发送给张某某后,其称:“我记起了,参加过,原先判了23万多,这会判了24万多。”张某某告诉党培旺:“你肯定也知道呢。”此后,张某某又称,党培旺确实知道此事,2017年他还写了申诉状,在电脑上存着,也肯定给党培旺了。
张某某通过微信给党培旺发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诉书,申诉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申诉请求为,依法撤销榆林中院前述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法判决赔偿宏达公司4034624.03元。
不过,因该国家赔偿申诉书是张某某通过微信传给党培旺的Word版本,因此无法确认该申诉书形成的确切时间。
而党培旺坚称,他们从不知道榆林中院重审结果,也没有见过张某某给他发的这个申诉书,“重审结果就比之前的赔偿决定多了1万多元,和我们申请的赔偿金额相去甚远,如果知道这个结果,我们能不申诉吗?”其提供的材料显示,2024年5月,他还向有关部门投诉榆林中院不执行高院指令重审决定一事。
党培旺表示,目前,宏达公司已向榆林市司法局投诉张某某。此外,公司还准备就国家赔偿案向陕西高院继续申诉。
针对此事,澎湃新闻曾致电张某某求证,但其未接听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