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元剑仙探星怎么玩:闫凤娇第六季-订婚强奸案维持原判,多位专家释疑
4 月 16 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订婚强奸案 " 因舆论的介入,引发了极大讨论。为回应社会关切,二审法院还发布了审判长答记者问。
记者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谭佐财博士,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1、在普通人看来,强奸罪认定中,发生性行为应该是一个基本条件。此前有舆论称女方的处女膜并未破裂。对于发生性行为,法律上有什么标准吗?
赵正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确实是强奸罪认定中的基本条件。但可能与一般大众认知存在出入的是,基于个体生理特点等因素,有多种可能性会使得经历过性行为的当事人,其处女膜并没有破裂,处女膜的检查情况只是法院认定是否发生过性行为的审查因素之一。此外,关于性行为过程的部分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依法未向公众披露。
2、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双方各有说辞。比如女方身上淤青产生的时间到底是在事后,还是因彩礼而争执的时候。请问订婚状态、搂抱亲吻等视频,对此项认定有何影响?
赵正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是一个需结合个案具体证据,由审判者依据专业理性、经验阅历与司法良知予以综合判定的问题。因此,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问题上,需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间接证据结合言辞证据等加以分析认定,而非单纯简单采信任何一方的说法。
事实上,从二审法官的释法说理来看,法院也确实如此加以认定,综合考虑了本案中事前女方拒绝婚前性行为,事后女方有呼喊、点火等激动行为,监控显示被害人有被拖拽的情况,以及女方当晚报警、大臂与腕部检查有淤青,事后双方亲属曾协商等事实。
至于订婚状态,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女方对男方的一种性同意表示。未经法定登记结婚的双方,即便在民俗意义上已完成订婚,也并不当然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并且,从《刑法》本身对于强奸罪的规定来看,即便是 " 婚内强奸 ",实际上也并未被排除在强奸罪的成立范围之外。只不过,法定登记结婚之后,对婚姻关系中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会极其审慎。
正如法官所说,已订婚的事实并不具有直接否决强奸成立的意义,而只是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3、本案中女方并未出庭,此前也长期未发声,有舆论认为是理亏的表现,怎么看?
赵正武:强奸案本身依法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其次,对个案中的被害人而言,是否选择出庭或者庭内外等渠道发声,是其基于心理状态、法律要求,甚至可能包括诉讼策略等因素所作出的个人决定。
由于其本就可能遭受了常人未能想见的痛苦,以及巨大关注量形成的舆论压力,且强奸案中的被害人还面临可能要在当地回归正常生活、完成婚育等现实需要,因此并不完全掌握案情的旁观者,应尽可能对涉案当事各方表示理解与尊重,避免轻率的揣测和谴责。
4、有舆论担心,男性在类似案件中可能面临 " 被诬告 " 的风险,也引发了对男性权益的关注,从而加剧了性别权利话题的讨论。你们怎么看?
谭佐财:这实际上反映了公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合理期待。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均应避免因性别预设导致的偏见,应更多地关注法律事实本身而非性别身份,否则可能掩盖法律问题而走向丧失理性的讨论。
赵正武:法治的完善与社会认知的成熟都是渐进的,法律并非万能,司法也有其局限性。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日常交友增强识人等洞察能力,在男女婚恋关系中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与意愿,在意识到可能存在风险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尽早向家人、专业人士寻求帮助,都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双方事后对于是否要结婚,以及彩礼、房产的协商,对本案定性起什么作用?概括的说,女方的动机起多大的作用?
赵正武:本案中,法院披露," 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 在具体涉案行为发生的当下,无论女方有无要彩礼和房产证加名的意愿,也无论意愿大小,只要彼时彼刻女方表达对发生性行为的拒绝,《刑法》都保护其性自主权。
若客观上确实发生过犯罪行为,强奸案作为公诉案件,不仅关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也关乎法律效力的权威与保障,案件的依法处理并不完全以事后女方的意志为转移。
6、该案件二审从上诉到审理,将近一年的时间,为什么这么长的时间?
赵正武:刑事案件的审慎审理裁判,确需一个相对较长的诉讼周期,尤其本案较为重大敏感,舆论关注度极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基于案件公正审理需要而依法延长审限,二审持续将近一年时间,并非异常。
7、强奸罪的法定刑期一般是多少?本案刑期常见吗?可能考虑了哪些因素?
赵正武:根据《刑法》第 236 条规定,强奸罪的基本法定刑设置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轮奸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基于本案的具体案情,本案的判决刑期是较为常见的,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涉案行为发生于当事人之间订婚之后、结婚之前的特定阶段,裁判者认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考虑了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等因素。
8、该案判决书没有披露,为什么?
赵正武:本强奸案因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并例外性地予以不公开审理。
该案判决书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相关的证据会进行列述与评析,原文公开判决书不符合相应的保密规定,也会形成对被害人的再次伤害。
9、该案如此受舆论关注。两位认为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赵正武:婚恋、彩礼等领域的法律纠纷本就常年属于最吸引民众关注的类型之一。
本案因属于发生于订婚阶段的强奸案件,法律评判与一般的道德评判、常情评判存在一定差异,在法、理、情等角度看似存有一定的紧张关系,故极易引发讨论与争议。在各路媒体跟进报道的条件下,本身也已成为一次 " 全民大讨论、全民大普法 " 的契机。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却又具有极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如何审慎稳妥、有选择性地进行相应的司法公开工作,有必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完善法律法规。
谭佐财:司法裁判需要处理好法律与习俗的关系,既要注重法律适用的灵活性,符合社会大众的合理期待,避免僵化司法,也要避免因迎合习俗尤其是陋习而突破法律底线。
此外,高额彩礼现象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轻则影响夫妻感情,重则引发刑事犯罪,婚姻不该是 " 明码标价 " 的交易,而应 " 让婚姻回归本真,让彩礼归于礼节 "。
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基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往往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布裁判文书,但因具有权威来源的信息过少,不明真相的公众可能被不完整的信息所误导,极易形成误导性的舆论场。应当呼吁公众理性发声,尊重事实和法律。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 " 挡箭牌 "。
10、法院披露,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信息披露的程度有多大?舆论应该如何发声?如何避免一方利用隐私权,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炒作?
谭佐财: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活动能起到监督作用,但是司法机关一方面需要平衡公众知情权与案件当事人隐私权,另一方面应坚持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避免社会舆论不当干预司法活动。
司法机关披露案件信息应当采取区分原则,对涉及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应当给予更高强度的保护,对隐私关联度不高的内容可以尽量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司法机关应当在采取隐私信息处理措施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进展,避免公众被不实信息误导。
完善依法不公开审理、却又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案件中,相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边界的法律规定,对严重违法披露敏感案情,曲解事实进行炒作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赵正武:庭外的披露发声至少不能直接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对涉及被害人隐私的相关证据内容应予以保密。同时,若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确有违法行为,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控告、要求接受监督并不当然受限。